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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公告

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关于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时间:2011/9/21 阅读:2490次

 
 
穗环〔2011〕   号
 
 
关于开展加油站、储油库
油气排放监测等工作的通知
 
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
      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汽油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后亚运时期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2号)和《印发〈2011年广州“天更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5号)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起,对本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监(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逐步对本市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其中,2011年在全市抽取10%的加油站进行监测,从2012年开始逐步提高抽查监测加油站的比例。
      二、自发文之日起,对本市所有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监(检)测。
      三、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频次与油罐车罐体定期检验频次一致并同步进行。
      四、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工作由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负责。
      五、市、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将依据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结果,结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年度初审,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六、环保部门将依据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结果,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对油气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加油站、储油库依法予以处理。
      七、各加油站、储油库不得允许未经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合格的油罐车进行装卸油作业。
      八、请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附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监测(检测)期间落实安全措施,配合相关环境监测站和检测机构做好监测(检测)工作。
 
 
      附件:加油站、储油库配合监测工作要求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管梅芳,蔡启良,联系电话:83203160,83123891 )  
 
 
 
 
 
 
 
 
 
  
附件
加油站、储油库配合监测工作要求 
 
      一、加油站、储油库监测当天,应安排熟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工作人员到场并协助开展监测。
      二、加油站需提供与监测相关的资料数据,包括:油罐储油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类别(集中式或分散式)、油罐实际容积等。
      三、加油站在监测前3小时内及检测过程中,不得有大批量油品进出储油罐;进行密闭性检测前30分钟及检测过程中,不得进行汽车加油作业。
      四、储油库应协调油罐车的发油作业,以满足在发油相对集中时段进行监测。
      五、储油库应在油气处理装置的出口设置采样位置和操作平台,采样孔距平台地面高度为1.2-1.3米。如采样位置距地平面高度高于1.5米,应设置监测操作平台,其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
 
 
 
主题词:环保 加油站 油气排放△ 监测 通知
抄送:市交委,市质监局,各区、县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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