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欢迎页  
网站首页

关于协会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油价动态

在线下载

关于我们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解读  
       网站导航
协会公告
协会动态
行业要闻
国内外石油动态
政策法规
重要政策参考
政策法规解读
油价动态
在线下载
协会领导
石油知识
石油与生活
会员天地
企业宣传
 
       政策法规解读

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前后的政策比较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11/20 阅读:7089次

一、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前的政策
   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前的政策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内成品油市场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市场高度垄断。
   第二阶段是国内成品油市场高度垄断被打破,市场开始走向市场化。
(一)、国内成品油市场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市场高度垄断
   1998年3月之前,几大巨头各自分业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陆地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海上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独家垄断石油进出口贸易。
三大石油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分别垄断了原油的勘探与生产、原油的炼制与化工、和原油的进出口贸易。国内成品油的零售、批发完全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垄断。计划经济的色彩非常浓厚。
(二)、国内成品油市场高度垄断被打破,市场开始走向市场化
   国内成品油开始走向市场化,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共发布了九个主要的规章,现分别介绍如下:
   1、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变分业经营为混业经营,组建两大全业务的石油集团。
   经过资产划拨,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获得了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业务,同时获得了这些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等中下游业务。
   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则获得了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及勘探生产业务。两大公司还同时获得了石油的进出口经营权。中海油的业务不变,中石化的贸易垄断受到冲击,地方政府的炼油厂则悉数收归中石油与中石化。
   中国成品油领域真正市场化是以1998年的两大集团重组开始的。通过重组,将原来隶属于地方行使政府职能的“石油公司”划归两大集团,按照“上下游一体化”的原则组建真正意义的石油公司。此后,两大集团销售企业相互进入对方势力范围,建设销售网络,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格局。
   国内成品油的零售、批发完全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开始进入中国成品油市场。
2、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八部门的38号文(国办发【1999】38号)表明,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
(1)(国办发【1999】38号)文即《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出台的背景。
(2)(国办发【1999】38号)文的主要内容:
1)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a、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
b、对《通知》下发前建设、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关闭后,其原油分配计划指标暂安排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清理整顿合格的炼油厂。
c、对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没有加工装置、倒卖原油指标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计划。
d、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不得给予信贷支持,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3)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
   按此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包括社会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必须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成品油。这客观上造成了两大国有石油公司对中国石油市场的垄断。更多的民营企业面临的是不光在进口、开采方面,更是在销售方面受到的重重限制。
4)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a、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下同)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要停止其原油供应。
b、对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在1999年内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c、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严格自律,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环节,规范经营,加强对各级石油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d、军队、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等专项用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将直供的成品油进行经营的,取消其成品油直供资格。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
e、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5)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按此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包括社会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必须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成品油。这客观上造成了两大国有石油公司对中国石油市场的垄断。
3、1999年7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部委〔1999〕637号)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背景
(2)《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内容
1)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
   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国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2)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目标
   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是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3)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任务
   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集中批发;
    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4)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a、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b、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b)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c)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d)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e)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f)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c、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
 d、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经地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b)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c)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d)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各项批准手续;
     e)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f)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g) 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4、2000年6月22日国家经贸委转发《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针对当前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根据(国家经易委〔1999〕637号)《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向所属企业印发了《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在重组社会加油站、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若干自律要求。
(2)主要内容
    1)肯定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经共同协商,在《紧急通知》中对通过收购、参股、联营、租赁、特许经营重组社会加油站等行为作出了七个方面的自律和规范要求,这对继续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2)重申了严格新建加油站和新建扩建油库的审批程序。
    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对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新建扩建油库提出要严格控制,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凡未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新建的加油站,省级经贸委一律不得核发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停止对其供油。
    3)严格了油品的质量
    严格新建加油站和新建扩建油库的审批程序。
    4)重申了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办理。现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只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并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5、2001年6月5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1)出台背景
    为适应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发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的优势,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就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做出了规定。
(2)主要内容   
1)严格了新建加油站的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外商投资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对两大石油集团提出了要求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加油站发展规划,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新建加油站有关手续。通过加油站的新建和改造,推进成品油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保证社会供应。
6、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
(1)(国办发【2001】72号)文出台的背景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2)(国办发【2001】72号)文的主要内容:
1)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a、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b、对未经省级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c、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d、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级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a、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b、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
   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两大集团制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c、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级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d、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e、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后的政策
    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后的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正式宣布国内成品油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
    第二阶段是我国将于2004年12月11日前对外商开放包括成品油经营在内的零售领域。按照内外资同享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对外资开放的同时,也应对内开放成品油零售经营。
    第三阶段是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一)第一阶段: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正式宣布国内成品油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
   主要是一个文件,即为了履行承诺,在成品油进口配额上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有关成品油的规定为:
一是市场准入:
    国内成品油在入世后,三年内放开零售市场。即2004年12月11日前对外商开放包括成品油经营在内的零售领域,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的零售业务。
    五年内放开成品油批发市场,即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商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外国公司可在国内营建油库、码头和销售网络,进行成品油批发业务。
二是关税减让:
    加入WTO后,我国汽油进口关税降为6%,柴油关税保持不变,仍为6%。原油关税减至零。关税减让在我们加入WTO后就已实现。
三是进口配额:
    允许外国公司在入关的第一年开始进口成品油,以后每年递增15%,直到四年后配额完全取消。
 四是国民待遇:
    一点是进口成品油与国内成品油的国民待遇问题;二点是对国外石化企业逐步实行民待遇。一旦国外的成品油进入中国,它们必须获得不低于国内石化企业生产的成品油获得的优惠待遇。
    针对进口配额问题,原外经贸部和商务部在我国加入WTO后每年都发布原油和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文件。
1、2002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1)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制定本条例。
(2)主要内容
    1)进口配额总量
    2002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为22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为2530万吨
    2) 分配原则
     a、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b、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c、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d、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e、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f、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g、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2002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数量为1740万吨。
    持有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成品油的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
(3) 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2002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为460万吨。
   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条件是:
1)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a、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b、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c、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d、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e、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f、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协定,从2001年12月成为WTO成员国起,中国将以15%的幅度逐年提高石油和成品油非国有贸易进口配额,直到政府完全解除对石油批发市场的管制为止。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除保留国营贸易外,加入世贸组织第一年,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720万吨,进口成品油400万吨(含燃料油),随后每年增长15%。中国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油和成品油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配额,使得原油成品油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不再受到原油和成品油配额的限制。
    进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的原油进口每年占到中国原油进口量的90%左右。
    而根据WTO的定义,非国营贸易是指不受政府控制的贸易,此类贸易的参与方通常包括作为原油终端用户代理商的小额贸易企业。
    中国目前规定,除批准的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可以从事原油、成品油的进口业务。
(二)第二阶段是我国将于2004年12月11日前对外商开放包括成品油经营在内的零售领域
在第二阶段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发布了九个主要的规章,现分别介绍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2、2002年8月2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1)背景
    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行为,引导社会加油站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连锁经营体系,是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规范加油站的特许经营而出台的此文件。
(2)主要内容
1)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被授权的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特许经营体系下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及相关服务,并向授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其中,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为特许人,被授予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加油站称为被特许人。
2)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加油站特许人为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其授权的子公司(企业名单见附件)。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授权范围在各地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
4)被特许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加油站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建筑安全标准;
  b、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信状况较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c、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特许人拥有以下权利:
   a、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b、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依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c、向被特许人收取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和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d、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省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对2001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如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且加入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可以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证书注明属于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企业。如该加油站退出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省级经贸部门要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2003年国家经贸委〔2003〕14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4、2004年4月20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
5、2004年7月3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制定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48号)
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7、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背景
    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放开成品油零售经营。符合省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申办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为弥补国内涉油法规缺位的状况,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3号令)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制定该《办法》,不仅对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成品油零售经营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经营也将在两年后对外开放。因此,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成品油市场的需要。 
   《办法》规定: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办法》分别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规定了相应条件,并规定了受理申请和作出审查决定的具体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批发经营的申请,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申请,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2)主要内容
    1)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2)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3)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b、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c、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d、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e、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f、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g、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b、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c、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d、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e、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f、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5)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b、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c、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d、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e、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f、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8、2004年12月15日商务部批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SB/T10390-2004,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规范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就是配合2004年底零售市场开放的进程。
9、2006年4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三)第三阶段是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1、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1)背景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2006年12月11日我国将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石油市场有序开放,促进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石油行业特点,坚持准入条件、过程管理和退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开放,加快推进我国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形成油源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牌和服务差异化的市场格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
   (2)主要内容
1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4)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a)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b)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c)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d)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b、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c、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d、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e、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5)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b、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c、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d、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e、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f、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6)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b、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c、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d、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7)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返回上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关于协会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油价动态

在线下载

关于我们

广州市石油燃气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2031789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10栋3楼307房
联系电话:020-833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