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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解读

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11/20 阅读:4095次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 
   商务部组织实施,审批企业原油销售及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原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原油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1《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1.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3.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1.3.2 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1.3.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1.4 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4.1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或者
1.4.2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1.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1.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1.11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1.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1《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2.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2.5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7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10从事海上原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2.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原油经营企业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原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原油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原油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提交材料
1.原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原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油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6);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1.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2.撤销原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2.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1《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1.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2.1《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2 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2.3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2.4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储运设施新建、迁建备案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3.1《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3.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3.2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3.3 因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而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
4.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4.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五、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原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六、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年度检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原油销售及仓储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下达《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办理时间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

(三)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进行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8);
1.2 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1.3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1.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1.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1.6储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新建、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储油设施新建、迁建或扩建的备案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7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8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原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原油市场主管处室)。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展经营。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设立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原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原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销售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等内容);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1.3 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4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2.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原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销售渠道、油库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等内容);
2.2拟并购原油销售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2.3拟并购原油仓储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3.申请人办理原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3.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原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原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3本手册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材料。
3.4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4.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八、网上政务系统 
   商务部应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oilsyggs.mofcom.gov.cn)上公示原油经营企业的许可、撤销、年度检查及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销事宜。
原油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停业或歇业手续、变更、注销、年度检查等事宜,应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并将电子文档提交系统数据库。
对未纳入系统数据库的原油经营企业,将无法办理经营资格申请、变更、歇业、停业及年度检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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