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欢迎页  
网站首页

关于协会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油价动态

在线下载

关于我们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网站导航
协会公告
协会动态
行业要闻
国内外石油动态
政策法规
重要政策参考
政策法规解读
油价动态
在线下载
协会领导
石油知识
石油与生活
会员天地
企业宣传
 
       政策法规

2010年汽油和柴油进口关税确定恢复到最惠国税率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 阅读:3213次

中国海关公布的最新2010年海关税则号显示,2010年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轻柴油进口关税确定恢复到最惠国税率。具体四种成品油进口缴纳的税收见下表:

品种 最惠国税率 普通税率 增值税率 消费税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5% 14% 17% 1元/升
轻柴油 6% 11% 17% 0.8元/升
航空煤油 6% 14% 17%
石脑油 1% 20% 17% 1元/升(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

[返回上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关于协会

行业信息

政策法规

油价动态

在线下载

关于我们

广州市石油燃气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2031789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10栋3楼307房
联系电话:020-833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