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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公告

市工信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时间:2015/3/11 阅读:2928次

穗工信函〔2015〕41号
 
市工信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石油
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石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石油流通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5〕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年检的企业范围
    已领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原油仓储、销售经营的企业。
    2014年新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含变更、证书遗失补办企业)、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领新证的企业、2014年取得迁建、重建、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可不参加本次年检,但需向我委提交书面免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迁建、重建、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由市石油燃气行业协会填报《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附件1)。
    二、年检受理时间
    2015年3月5日-4月10日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7)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8)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9)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10)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7)(此项只需报送电子表格)
    2.水上加油站。
    (1)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岸基加油站需提供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7)(此项只需报送电子表格)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14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4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2014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8)(此项只需报送电子表格)
    (三)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4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4);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4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2014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9)(此项只需报送电子表格)
    (四)原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4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5);
    2.《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7.储油基础设施在2014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2014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10)(此项只需报送电子表格)。
    (五)原油销售经营企业。
    1.2014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6);
    2.《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原油购销纳税凭证;
    7.储油基础设施在2014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2014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11)(此项只需报送电子表格)。
    三、有关要求
    (一)各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年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须真实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性,我委将进行专门的核查。未进行上一年度年检的企业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报告,我委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二)年检登记表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年检纸质材料一式二份,Excell电子表格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syhyxh_gz@163.com。年检材料需于4月10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广州市石油燃气行业协会(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10幢3楼307室,联系电话:83345119、83311892、联系人:何紫姗、周红萍),协会统一汇总后送我委审核。
    (三)我委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企业如不能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报告,我委将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随审核材料一并上报。另外,批准证书变更工作与年检工作不同时进行。如需办理批准证书变更,请另行申报,变更后方可参加年检。
    (六)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
    1.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商务部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原油仓储或原油销售经营资格,注销有关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附件:1.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
       2.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3.2014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4.2014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5.2014年度原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6.2014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7.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8.2014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9.2014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10.2014年度原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11.2014年度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注:所有附件均可到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gzii.gov.cn “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栏目内下载)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5日
          (联系人:莫艳华,电话:8312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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